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中卫市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实施。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1月25日,请各地各相关部门认真遵照执行,做好政策衔接及宣传工作。
附件:1.中卫市地上建(构)筑物补偿标准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3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中卫市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实施。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1月25日,请各地各相关部门认真遵照执行,做好政策衔接及宣传工作。
附件:1.中卫市地上建(构)筑物补偿标准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3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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