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按照《关于做好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销号工作的通知》(宁环督改综发〔2017〕2号)有关要求,经决定,从2017年12月11日起,对中卫市热电联产项目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20蒸吨/小时以下全部淘汰的供热燃煤锅炉进行验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主要任务
检查验收供热燃煤锅炉拆除情况。原则上以不能恢复使用为标准,做到锅炉主体移位,烟囱拆除,所有连接管道和线路切断,并注销锅炉有关手续。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实施主体拆除的,要切除上下水、电路等主要配套设备。
二、时间安排
2017年12月11日始至2017年12月15日,对《关于进一步明确中央第八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中有关问题的函》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沙坡头区城市建成区供热燃煤锅炉淘汰方案的通知》(卫政办函〔2017〕9号)中所列的供热燃煤锅炉进行检查验收。
三、组织领导
为扎实做好沙坡头区城市建成区内供热燃煤锅炉拆除检查验收工作,成立市供热燃煤锅炉拆除改造验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沙坡头区城市建成区内供热燃煤锅炉进行检查验收。组长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杨和担任,副组长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调研员仇元定、市环境保护局分管负责人担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监督局、应理城乡市政产业(集团)公司、国网中卫供电公司为成员。
四、工作要求
(一)市供热燃煤锅炉拆除改造验收工作领导小组采取资料审核、现场核查等方式,对供热燃煤锅炉拆除工作开展验收,验收通过后即认可完成整改,完成验收后应形成验收资料,主要包含关于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任务验收情况报告、现场核查情况、结论性意见等。
(二)对已完成整改并验收的整改任务,在当地主要媒体及政府或环保部门管网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中卫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12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