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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婚姻登记历史档案数据补录定期通报制度的通知

2019/04/25 1.8w 阅读 128 点赞

各县(区)民政局:

根据自治区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婚姻登记历史档案数据补录工作的通知>》(民办函〔2018〕145号,以下简称数据补录工作)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婚姻登记历史档案数据补录工作,拟建立定期通报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目的意义

婚姻登记信息作为公民婚姻家庭及各类社会关系的基础信息,是国家信息数据库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各县(区)民政部门采取有效措施,扎实推进婚姻登记历史档案补录数据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与民政部要求、与部门间信息共享的迫切需求相比,婚姻登记信息数据还存在不全面、不准确、不规范等问题。通过此次补录工作,进一步加快政务服务信息资源整合,推动信息数据开放共享,提高政府服务水平、提升工作效率。

二、主要内容

对新中国成立以来形成的婚姻登记档案信息,包括结婚登记档案信息、离婚登记档案信息、补办登记档案信息、补领档案信息、撤销婚姻登记档案信息、婚姻关系证明档案信息补录情况。

三、工作措施

(一)高度重视。各县(区)民政部门要充分认识数据补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确保2019年6月底前完成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现存婚姻登记历史档案的数据补录工作。

(二)按时通报。每月10日前,各县(区)向市民政局报送补录数据,市民政局将及时向区厅上报并通报各县(区)补录数据工作进度情况。

(三)严格督促检查。各县(区)民政部门要把婚姻登记历史档案补录工作作为婚姻管理规范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强督促,夯实责任,市局将对各县(区)婚姻登记机关进行专项检查,确保数据补录工作圆满完成。


附件:婚姻登记历史档案数据补录信息表



中卫市民政局         

2019年4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联系人:韩  婧  联系电话:7037062)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