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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全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档次的通知

2020/06/07 9.3k 阅读 82 点赞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21号)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调整全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及财政补贴标准的通知》(宁人社发〔2017〕163号),现就调整全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档次及补贴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档次

在2020年脱贫攻坚任务完成后,从2021年1月1日起,增加200元的缴费档次,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档次由100元调整为200元,以后根据我区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同时,宁人社发〔2017〕163号文件中规定的特殊群体可继续保留100元最低缴费档次。

二、明确财政补贴标准

按200元最低缴费档次缴费,财政补贴为40元,其中,自治区财政补贴川区25元、山区30元,川区、山区县(市、区)财政补贴不低于15元和10元;特殊群体的缴费标准及补贴办法仍按照宁人社发〔2017〕163号文件执行。

三、工作要求

此次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和补贴标准,关系到参保城乡居民的切身利益,各地要认真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深入基层广泛开展宣传活动,积极引导广大城乡居民早参保、高缴费、长缴费,不断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财政厅 

2020年6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